同在法律事務所 妨害性自主・專門

妨害性自主專門律師

性犯罪絕大多數「沒有他人在場」

事發後務必「先找律師」

本所專辦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妨害性隱私(偷拍)、性騷擾等案件

累積承辦逾百件性犯罪案件,成功案例無數

馬上諮詢 尋求最佳利益

最新消息

以下為本所近期取得無罪判決之裁判主文,擷取自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可識別當事人之資訊均已隱去。點圖可放大檢視。

賀・本所取得無罪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年侵訴字第81號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主文:被訴強制性交部分無罪
強制性交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2026/02

賀・本所取得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訴字號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裁判主文:違反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部分無罪
兒少性剝削 §36 III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2025/10

賀・本所取得無罪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侵訴字第165號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主文:被訴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無罪
加重強制性交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2024/06

案例過多,尚不及全數更新。更多承辦紀錄請見下方案例,或逕洽本所。

立即行動

事發後、製作筆錄前,先做這三件事

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最初幾日的處置,往往影響全局。 無論你是被告或被害人,以下三步都適用。

01

先別急著陳述

接獲警詢通知,毋須當場前往;得另約時間、先行委任律師。陳述一經記入筆錄,事後更正相當困難。

02

保全證據,切勿刪改

對話紀錄、影像與相關物品應完整保存,交律師分析其有利與不利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以及提出之範圍。切勿情急刪除,或僅擷取片段。

03

儘早與律師討論

關鍵在筆錄「之前」的完整討論,而非當場陪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被害人亦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程序地圖

案件所處階段,決定可行的作為

妨害性自主案件自事發至判決,歷經數個階段。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 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即無從補救。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列。

01

事發

此時未必已知悉他造將提出告訴。相關對話紀錄應完整保存,不宜刪除。察覺情況有異,即可先行諮詢。

02 / 關鍵

接到警詢通知

警方以電話或通知書要求到場說明。惟不必等到此時才行動;一旦察覺可能涉案,即應諮詢律師。

03 / 關鍵

警詢筆錄

被告依法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時在場。筆錄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陳述一經記載,事後更正不易。

04

地檢署偵查

檢察官傳喚、訊問兩造。此階段得提出答辯狀,並就有利事證具狀陳報。

05

起訴/不起訴

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程序於此終結。

06

審判

案件繫屬法院,性犯罪最大攻防關鍵即交互詰問,就在此階段進行,並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律師介入最佳時點

委任律師之關鍵,在於「製作警詢筆錄之前」。 不必等到接獲通知才行動。一旦察覺可能涉案,例如他造揚言提告、雙方已生爭執、 或警方已有接觸,即應先行諮詢,釐清所涉罪名與構成要件,盤點事證之有利與不利, 並就陳述之範圍與方式預作準備。 筆錄一經製作,就會成為證據之一,若為不利供述,其後之辯護空間,將受到相當程度之限縮。

辦案難點

本類案件的四項結構性難點

法條本身並非難處。真正影響結果的,是實務如何評價一件欠缺直接證據的案件, 而此一評價方式,與一般人的直覺往往相去甚遠。

01

兩造供述各執一詞

本類案件多無目擊者,亦無影像。法院須於兩造供述之間形成心證,所憑者為周邊事證的一致性:事前之邀約、事後之反應、對話之語氣與脈絡。此等事證本身不會自行說明,須經整理與論述,始能發揮作用。

02

有利與不利事證之判別

當事人時常誤將不利事證認作有利,或於情急之下刪除關鍵之有利證據。對話紀錄尤須審慎:提出前應由律師檢閱全部內容,而非由當事人自行擷取其中數則。

03

警詢筆錄之證據地位

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事實性問題須由當事人本人回答,律師不得代答,故事前之討論,較之當場陪同更為關鍵。律師到場之作用,在於記錄詢問重點、事後具狀補充,並排除不當訊問。

04

男女律師併行辦案

本類案件之當事人,時常難以完整敘述事發經過。本所由男、女律師共同辦案,當事人得選擇較易啟齒之一方陳述案情。此一安排直接影響案情釐清之完整程度。

律師介紹

自諮詢至結案,均由律師本人處理

諮詢、書狀撰擬、開庭應訊,均由律師本人為之。LINE 由律師親自回覆,非由助理或業務代答。

張峻瑋律師

張峻瑋 律師

主持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證號 111臺檢證字第16662號

  • 成功大學法律系畢業
  • 中央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具跨領域專業背景
  • 累積承辦逾百件性犯罪案件
  • 善於梳理案件脈絡、掌握法庭節奏
  • 擅長為當事人建立有說服力的論述
  • 豐富之偵查中辯護與調解協商經驗
林珊玉律師

林珊玉 律師

合作主持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證號 110臺檢證字第16143號

  • 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
  •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
  • 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專業人員
  • 擅長證據攻防與蒐證方向規劃
  • 代理被害人時,兼顧程序推進與當事人身心負荷
承辦紀錄

每案均檢附判決書影本

以下為本所實際承辦案件之判決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識別被害人及當事人之資訊均已遮隱。 點按任一影本可放大檢視。案例數量較多,尚未及全數更新,其餘請逕洽本所。

2026・臺中地院

強制性交

部分無罪,猥褻部分緩刑

2025・臺北地院

兒少性剝削 §36 III

2024・新北地院

加重強制性交

另竊錄部分公訴不受理

2026・新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6・士林地檢

強制猥褻

2026・新北地檢

強制猥褻

2026・彰化地檢

強制觸摸

2026・士林地檢

與未成年人性交

2026・新北地檢

與未成年人性交

另涉略誘未成年脫離家庭

2025・新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5・臺南地檢

乘機猥褻

2025・臺中地檢

兒少性剝削 §36 I

2025・桃園地檢

兒少性剝削 §36 I

2025・新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5・新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5・臺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5・桃園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5・新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5・新竹地檢

強制性交

2025・新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5・新竹地檢

強制性交

2025・臺中地檢

強制猥褻

再議發回後不起訴

2025・臺中地檢

強制猥褻・性騷擾

2025・臺南地檢

強制猥褻

2025・臺南地檢

強制猥褻

再議發回後不起訴

2025・臺北地檢

乘機性交

2024・新北地檢

兒少性剝削 §36 II

2024・臺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偷拍)

2024・桃園地檢

加重強制性交

2024・臺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4・新北地檢

妨害性隱私

2024・新北地檢

妨害秘密

2024・雲林地檢

強制性交

2024・臺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4・新北地檢

強制性交

2024・基隆地檢

強制性交

2024・新北地檢

強制觸摸

2024・新北地檢

散布猥褻物品

2023・宜蘭地檢

家暴・強制猥褻

2026・高院臺中分院

對未成年人猥褻

二審

2026・臺中地院

與未成年人性交

2025・士林地院

與未成年人性交

2025・臺中地院

乘機性交

2025・臺北地院

乘機猥褻

2025・新北地院

加重強制性交

2025・臺北地院

對未滿14歲人猥褻

2025・士林地院

對未滿14歲人性交

2025・新北地院

強制猥褻

2025・高院

兒少性剝削 §36 II

二審

2025・福建連江地院

對未滿14歲人性交

2024・高院

乘機猥褻

二審

2024・臺北地院

乘機猥褻

2024・臺中地院

兒少 §32 引誘有對價性交

2024・新北地院

兒少性剝削 §36

2024・桃園地院

公然猥褻

2024・新北地院

強制猥褻

2024・臺北地院

與未成年人性交

2026・臺北地檢

強制猥褻

2025・新北地檢

與未成年人性交

2026・臺北地院

妨害性隱私(偷拍)

2024・新竹地院

妨害性隱私(竊錄)

2025・最高法院

兒少性剝削

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以上均為本所實際承辦案件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識別被害人及當事人之姓名等資訊均已遮隱。
每一案件之事實、證據與情狀均不相同,本頁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所對任何案件之結果作出保證或預測。

常見問題

當事人最常提出的問題

以下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被告與被害人最常提出之疑問。個案情形各異,仍以律師就您個案所為之判斷為準。

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我可以先找律師嗎?

可以,且應如此。被告依法得於接受詢問時選任辯護人到場。接獲通知後,得告知警方將委任律師陪同,並另行約定製作筆錄之時間,毋須當場前往。

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供述之細微差異,即可能影響案件走向。陳述一經記入筆錄,事後更正相當困難。實務上最具價值之一步,係於製作筆錄之前,先與律師完整討論。

製作筆錄的時候,律師可以幫我回答問題嗎?

不得代答。事實性問題原則上須由當事人本人回答,律師不得代為陳述。此即事前討論較之當場陪同更為關鍵之原因。

律師在場之作用,在於記錄偵查機關詢問之重點與案情走向、於當事人陳述模糊時事後具狀補充,並確保當事人不受不當訊問或過度之心理壓力。此等事項,當事人單獨於詢問室內無從兼顧,蓋其須全神貫注於回答問題本身。

對話紀錄要不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

不宜逕行刪除,亦不宜逕行提出。應妥善保存,交由律師分析其有利與不利之後,再行決定是否提出、以及提出之範圍。

於本類案件中,對話紀錄往往為最重要之證據。惟同一份紀錄,可能同時包含極為有利與極為不利之內容。常見之錯誤有二:其一,情急之下刪除紀錄,除可能遭認係湮滅證據外,亦使自身喪失有利事證;其二,僅擷取自認有利之數則截圖提出,一旦他造提出完整版本,反致更難解釋。

我是被害人/告訴人,也可以請律師嗎?

得委任。被害人有權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整理並提出證據、代為具狀、陪同出庭。

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而係事證未經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或陳述之重點未對準法律上之構成要件,終致不起訴。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實益,在於提高案件受完整審視之機會,並減少當事人反覆重述、反覆面對之次數。

事情已經過很久了,還可以提告嗎?

視罪名與經過時間而定。各罪之追訴權時效不同,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案件另有特別規定。事隔較久者,宜先與律師討論,再行決定提出之方式。

時間經過後,物證通常已滅失,案件將更依賴周邊事證,例如當時曾告知何人、他造事後之反應、有無其他相同模式之被害人。此等事證須事先盤點;貿然報案,反可能予他造反應之時間。

諮詢的內容會不會外洩?

不會。律師負有法定之保密義務,諮詢內容受完整保護。

如擔憂為家人或同事所知悉,建議使用個人裝置與私人網路聯繫,並選擇適當時段。本所充分理解本類案件之敏感程度,將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為優先。

諮詢

刑事案件,一律建議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再決定後續方向與是否委任

每一案件均有其特殊性與個案情狀,未經實體討論,難以確認後續發展方向與當下應注意之事項。故本所就案件委任,一律建議當事人先來所討論,於充分瞭解後再作決定,以免耗費無謂之律師成本,或因不諳處理方向而錯失最佳時機。

本所諮詢均酌收諮詢費。可先加 LINE 向律師簡述案情,並預約諮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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