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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實務專欄
本專欄說明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實務運作與常見爭點,供當事人於委任前先行了解。 全文公開,無須留下任何聯絡資訊。
接到通知要去做身心治療,是什麼意思?哪些人需要去?
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是性侵害案件當事人於社區中接受的處遇。有罪確定、假釋、緩刑、免刑、赦免、強制治療執行完畢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1 條辦理;緩起訴確定者則依第 32 條。實務上多採分階段進行,一經接受評估,通常即須參加。
最後更新 2026-07-25 判決後/處遇性侵案件判緩刑,一定要付保護管束嗎?
會。依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犯同法第 91 條之 1 所列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外尚有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登記報到,以及經評估認有再犯風險時之強制治療,各制度期間不同、執行機關不同,緩刑期滿並不代表全部結束。
最後更新 2026-07-24 被告/偵查對方說要告我性侵,現在該做什麼?
得知可能遭提告後,最重要的兩件事為儘速尋求律師協助,以及在此之前不對他造作出任何形式之道歉。實務上,被告事後於對話紀錄中之道歉,係極常被用以佐證其確有違背他造意願之事證。
最後更新 2026-07-23 被告/偵查可以直接向對方道歉、談和解嗎?
已確定承認犯行者可以考慮;對案件事實仍有疑慮者,一律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方向。實務判決曾以和解書所記載之文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且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名非告訴乃論,和解並不等於撤告。
最後更新 2026-07-23 證據/攻防把對話紀錄刪掉會怎麼樣?
最嚴重之後果為:一經檢察官或法院認定有滅證之事實,得作為聲請羈押之理由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且刪除通常無法達成預期效果,反而可能一併除去對己有利之內容。
最後更新 2026-07-23 被告/偵查還沒收到通知,可以先找律師嗎?
可以,且此階段往往是整個案件中可運用空間最大之時期。性犯罪與性影像案件於實務上常見偵查機關直接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押,當事人未必會先收到通知書,再從容尋找律師。
最後更新 2026-07-23 被告/偵查做筆錄前,一定要先找律師嗎?
警詢筆錄並非一次「把話說清楚」之機會,而係在製作一份將隨案件至終結之證據。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承辦人員無從單憑陳述本身判斷真偽,供述之結構與前後一致性因而具有決定性。
最後更新 2026-07-23 被告/偵查收到警局通知書,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除對案件極有信心、明確認為他造係誣告者外,一律建議前往。惟理由並非「不去會被拘提」——實務上較常見者為警方逕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真正的理由,是警詢係當事人取得案件資訊之第一個場合。
最後更新 2026-07-23 被告/偵查接獲警詢通知後的第一週:應為與不應為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委任律師之關鍵時點在於製作警詢筆錄之前,而非接獲通知之後。自接獲通知至製作筆錄,通常僅有數日,此期間之處置,其影響往往大於日後任何一次開庭。
最後更新 2026-07-14 證據/攻防對話紀錄的雙面性:有利與不利事證的界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對話紀錄往往為最重要之證據。惟同一份紀錄可能同時包含極為有利與極為不利之內容。提出之前,應由律師檢閱全部內容,而非由當事人自行擷取其中數則。
最後更新 2026-06-30 被害人/程序告訴代理人的功能:被害人委任律師的實益
委任律師並非被告的專利。被害人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將事證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代為具狀、陪同出庭,並依法聲請隔離詢問等保護措施。
最後更新 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