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且此一階段往往是整個案件中最容易處理、可運用空間最大之時期。
許多人認為,尚未收到任何通知即先行委任律師,顯得小題大作,甚至像是心虛。此一顧慮並不成立——於偵查程序尚未啟動之前,並無任何人在觀察當事人之行為,此刻所為之事,不會被作為判斷有罪與否之材料。
反之,等到通知送達始開始尋找律師,當事人所面對者,往往已非一個從容之局面。
一、不能等的理由:搜索扣押之實務現實
於性犯罪案件、特別是涉及性影像之案件中,偵查機關直接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押之情形,於實務上並不罕見。此類案件之關鍵事證多儲存於手機、電腦與雲端,具有極高之可滅失性,偵查機關因而傾向以突襲方式取得。
此代表一件事:當事人未必會先收到一紙通知書,再有充裕時間慢慢挑選律師、慢慢討論應對方式。
實際情況可能是——當事人第一次知悉自己遭到提告,係因警方已站在住處門口,出示搜索票準備進入。搜索結束後,手機與電腦遭到扣押,接著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
自該刻起,至開始回答第一個問題為止,當事人所擁有之準備時間,可能不到一小時。
二、慌亂中最容易放棄的權利:同意搜索
其中一項具體而關鍵之風險,為所謂之「同意搜索」。
原則上,搜索人民住處與私人物品須經法院核發搜索票。惟法律亦允許在受搜索人自願同意之情況下進行搜索。最高法院對此設有嚴格之程序要求:執行前應出示證件,於搜索前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或書面並由受搜索人簽名,且於詢問是否同意之前,須先告知受搜索人有權拒絕搜索、並得於過程中隨時撤回同意。
問題在於,一個從未設想過會遭遇此種場面之人,於清晨遭敲門、面對數名員警之情況下,被要求於一紙文件上簽名時,幾乎不可能冷靜判斷自己究竟簽署了什麼、可否不簽、簽署後範圍有多大。
事先與律師討論過之人,與完全未曾討論之人,於此一關口上之差距是實質的。
三、時機影響的不只是策略,也影響委任對象
另有一項較少被提及、但同樣重要之面向:時機所影響者,不僅是當事人能採取何種策略,亦包括其最終會委任何人。
於警方已經到場、即將被帶往警局之時刻始開始尋找律師,當事人所能接觸者,往往是當下聯絡得上、當下有空之人。此時並無時間查證對方是否處理過同類型案件,無時間比較,亦無時間判斷是否信任。
刑事辯護係一段長期之合作關係,當事人與辯護人之間須具備相當程度之信任,始可能進行坦誠之討論。於最緊急之時刻倉促決定此事,對後續訴訟發展並不有利。
四、關於費用
許多人遲遲不諮詢,係因顧慮費用——案件都還沒發生,即須先行支出,似不划算。
此一計算方式需要調整。應予比較者,並非「諮詢費」與「零」,而是「諮詢費」與「當事人所面臨之法律風險」。
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法定刑度重,且性侵害犯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所定預防性羈押之列舉範圍,此意味著此類被告所面對之人身自由風險,較多數刑事案件更高。此外尚有後續可能發生之訴訟費用、和解金額,以及判決確定後之登記報到與職業限制。
在此一量級之風險之前,先行取得一次專業評估之成本,是相對低的。
五、結語
當事人不需要等到收到通知。只要評估自己可能陷入此類案件之風險,此刻即為尋求協助之適當時機。
已收到通知者,另請參閱〈收到警局通知書,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與〈接獲警詢通知後的第一週:應為與不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