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當事人對自己之案件極有信心、明確認為他造係誣告,否則一律建議前往。
惟前往之理由與多數人所想者不同。真正的理由並非「不去會被拘提」,而是「去了可以取得目前極度欠缺之資訊」。
一、先講清楚:不到場的實際後果
警局之通知書上,常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之類記載。此確為法律上之可能性。
惟實務上較常見之情況為:被告不到場,警方即逕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後續由檢察官處理,而非立即聲請拘票。
因此,若當事人之顧慮係「不去會不會馬上被抓」,答案通常是不會。
但這並不是好消息。
二、為何不到場反而不利
刑事案件之核心特徵之一,係被告於初期處於嚴重之資訊劣勢。
告訴人已完整陳述其版本,已提出其所掌握之證據,已知悉自己要主張什麼。而當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當下,可能僅知悉「有人告我」,甚至連對方指控者為哪一日、哪一件事都不確定。
警詢之價值,即在於其為此一資訊落差第一次被拉近之場合。
警局製作筆錄,實質上係整個案件之前哨站,亦為資訊收集站。
於製作筆錄之過程中,當事人得透過警方之提問內容,逐步理解告訴人究竟主張何等事實、指控之具體情節為何,以及其提出了何等初步證據。警方問什麼、如何問、追問哪些細節,本身即在透露案件之輪廓。
若當事人選擇不到場,案件直接進入地檢署,則其第一次面對者即為檢察官,且係在對案情一無所知之狀態下面對。
檢察官之訊問通常更為精確、更具針對性,時間壓力亦更大。在完全不了解對方主張之情況下應訊,表現必然較差,而偵訊筆錄之內容將隨案件走至最後。
反之,若當事人先行至警局製作筆錄,且有律師陪同,其所能取得之資訊將相當可觀——案件之大致全貌、告訴人掌握之證據強度、遭起訴之可能性高低,以及後續應採取之方向。
三、取得資訊之後,才有選擇
此點為整件事最實際之價值。
於掌握上開資訊之後,案件進入地檢署時,當事人即有調整之空間。舉例而言:若評估後認為證據明確、爭執空間有限,得考慮認罪以爭取緩起訴;若評估後認為雙方仍有協商可能,得請檢察官安排調解;若評估後認為他造之證據薄弱,則應堅守爭執之立場。
上開判斷均須建立於資訊之上。而於警局製作筆錄,正是取得該等資訊之方法之一。
於刑事案件中,掌握之資訊越多,判斷即越準確——此為一項相當基本、但經常被恐懼掩蓋之道理。
四、少數的例外
確實存在不到場之情形,惟條件相當嚴格:當事人對案件有高度把握,明確知悉告訴人所指控之事實係屬誣告,且評估後認為不起訴之可能性極高,因而不願耗費時間。
此種情形於實務上屬少數,且此一判斷本身即需要專業評估——一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絕無問題,與客觀上證據結構確實有利,係兩件不同之事。
五、結語
不到場未必立即出事,但到場通常有好處,且好處大於壞處。真正需要考慮者,不是要不要去,而是去之前做了什麼準備。
關於到場前之準備事項,另見〈做筆錄前,一定要先找律師嗎?〉與〈接獲警詢通知後的第一週:應為與不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