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可能遭到提告之後,最重要的事項有二:儘速尋求律師協助,以及在此之前不對他造作出任何形式之道歉。
多數人於此際會憑直覺行動——設法把事情講清楚、設法平息對方情緒、設法處理掉自認不利之事物。這些直覺在一般人際衝突中或有其作用,但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幾乎每一項均會轉化為日後對己不利之事證。
一、為何「道歉」在性犯罪案件中特別危險
實務上,被告事後於對話紀錄中之道歉,係極常被用以佐證被告確有違背他造意願、確有本案犯行之事證之一。
典型情境如下:事發後,告訴人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質問「你為什麼要那樣做」、「我明明說了不要」,被告收訊後回覆「對不起」、「是我太衝動」、「我不應該那樣」。此段對話一經列印並附於告訴狀之後,其所呈現之意義,與被告當初傳送時之心境,往往已截然不同。
被告當下之動機通常可以理解。有人係為安撫對方情緒,希望事情不致擴大;有人係為挽回關係;更多人僅係出於習慣——**於華人社會中,對方表達不滿時先行道歉,往往被視為一種修養、一種息事寧人之處世方式。**在絕大多數人際衝突中,此一習慣確實有助於緩和衝突。
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此項平時可能是美德之習慣,會直接成為認定有罪之事證之一。
原因在於,文字訊息一經進入卷宗,即脫離其原有語境。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看不到當事人當時之表情、語氣,以及其腦中「先道歉再說」之盤算,所能看到者僅有文字本身。而於告訴人明確指控違反其意願之訊息之後,被告回覆「對不起」,在文義上最自然之解讀,即為被告承認了對方所指控之事。
必須說明者為,**「不宜道歉」並不等同於「應否認到底」,亦不等同於應與對方對抗。**真正的問題在於:於尚未釐清對方究竟主張何種事實、掌握何等證據之前,任何具有承認意味之表態,均係在資訊極度不足之情況下所作之重大決定。此一決定應交由看過全部資料之人評估,而非於收訊後之數分鐘內憑直覺作成。
二、三個不要
(一)不要刪除對話紀錄
刪除通常無法達成當事人所期待之效果,卻可能造成兩項嚴重後果:其一,對話紀錄具有還原或由他造提出之可能,刪除未必能使其消失;其二,刪除行為本身可能被評價為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成為聲請羈押之理由之一。
此項風險相當高,詳見〈把對話紀錄刪掉會怎麼樣?〉。於現階段,請先做到一件事:完整保存,不編輯,不刪除。
(二)不要隨意道歉
理由如前所述。除文字訊息外,通話可能正在錄音,當面之對話同樣可能被記錄,均應一併注意。
(三)不要被對方套話
當事人收到訊息之同時,他造亦可能已經諮詢過律師。此際傳來之訊息,未必僅為情緒之宣洩,亦可能係在特定建議下、以特定方式所設計之提問,其目的即在於取得一段可供使用之回覆。
於此階段,最安全之作法為暫不作實質回應。若必須回應,亦應限於最低限度之事務性內容。
三、三個要
(一)要儘速尋求律師協助
不必等到收到任何官方通知。事實上,於通知到來之前,正是可運用空間最大之時期。詳見〈還沒收到通知,可以先找律師嗎?〉。
(二)要整理事件經過
趁記憶尚清晰時,將整件事之經過書面化:時間、地點、在場者、雙方之往來過程、事發前與事發後之互動與聯繫。記載越細越好,包含當事人自認不利之部分。
此份紀錄之作用,不在於提交予任何機關,而在於使律師能於最短時間內掌握全貌。記憶會隨時間流失,且會不自覺地朝對己有利之方向重組,越晚記載,失真程度越高。
(三)要備份相關事證
完整備份雙方之通訊紀錄、相關照片與影像、當日之行程資料。備份時應保持原貌,不編輯、不擷取片段。
須特別提醒者為:對己不利之部分同樣應予保留。判斷何者有利、何者不利,須於了解他造主張為何之後始能作成,而於此刻,當事人多半尚不知悉他造究竟主張何事。
四、結語
妨害性自主案件之特徵,在於當事人於初期處於嚴重之資訊劣勢——他造已完整陳述其版本、已知悉自己要主張什麼,而被告可能連對方指控之日期與情節都不確定。
在此一資訊落差被拉近之前,任何具有實質意義之表態,其風險均高於其效益。現階段最應做的,是停止行動、保全現狀,並儘速取得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