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問題之答案取決於一項前提:已確定要承認犯行者,可以考慮;對案件事實仍有疑慮者,一律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方向。
和解本身並非壞事,於許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惟此事具有高度風險,而風險之來源,多數當事人並不清楚。
一、和解書上的文字,會成為認定有罪之事證
於過往實務判決中,確曾出現法院以和解書所記載之文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依據之情形。
舉例而言,某案之和解書上記載「因被告對被害人有不當言行舉止,故賠償被害人若干金額」之類文句,並經被告簽名。法院即認為,既然被告於文件上承認自己有「不當言行舉止」,且親自簽名確認,該份文件即足以佐證被告確有本案犯行。
對當事人而言,此類文句於簽署當下往往顯得無關緊要——該份文件僅係用以結束糾紛,寫些什麼似乎不重要,重要的是儘速解決。惟於刑事程序中,此份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承認自己有不當行為之書面,其證據價值可能高於其於偵訊中之任何辯解。
同樣之問題亦出現於道歉。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表達歉意時,其主觀上係在處理人際關係;惟該段文字進入卷宗之後,將被作為承認違反對方意願之佐證。
二、一項須先釐清的重大誤解:和解不等於撤告
許多被告尋求和解,係基於一項錯誤之預期——只要對方同意和解、願意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結束。
**此一預期於多數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並不成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主要罪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此代表縱使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得依法起訴,法院仍得依法判決。告訴人並無使案件消失之權限。
因此,若當事人談和解之目的係為使案件終結,此一目的多半無法達成,而其為此所付出之代價,可能包括一份足以作為有罪認定基礎之簽名文件。
三、和解真正的作用
和解之實際價值,在於其會影響刑度與後續處遇。
法院於量刑時會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其中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否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意見為何,均在考量之列。此將直接影響宣告刑之高低,亦影響是否可能獲得緩刑。於偵查階段,和解狀況同樣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
**換言之,和解所處理者為「後果之輕重」,而非「案件之有無」。**理解此一定位,始能正確評估是否要談,以及願意付出多少。
四、真正的問題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進行
和解書之用語如何撰寫、賠償之名目如何記載、道歉之尺度至何處為止、於何時提出、由何人出面接觸、面對對方之提問應如何回應——上開事項均需要高度之專業判斷。
多數被告一生僅會遭遇一次此類案件。在無人協助之情況下,幾乎必然於某個環節出現疏漏,而於此類案件中,一個環節之疏漏即可能決定全案走向。
已確定承認犯行並希望透過和解爭取較輕處遇者,此為一條合理之路徑。惟即便如此,談和解之方式與和解書之文字,仍應先經專業評估。
**對案件事實仍有疑慮者,於釐清他造之主張與證據之前,不宜自行接觸。**相關注意事項另見〈對方說要告我性侵,現在該做什麼?〉。